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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部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24-01-13 23:25:58
(1996年11月27日水利部水建[1996]580号通知发布)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一章  总  则
    第一条 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,贯彻落实“百年大计、质量第一”和“质量兴业”的方针,提高水利工程质量,参照国家优质工程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  水利部优质工程是水利系统部级工程质量奖,由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组织评审公布。
    第三条  水利部优质工程每两年评审一次,每次评选的项目数量不超过10项。
    第四条  水利部每年从评审的部优工程中选择若干符合条件的项目,申报国家
优质工程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二章  评选范围
    第五条 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的水利(水电)工程项目,具备条件的都可参加申报。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项目,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。评选范围主要包括:
    1.新建的大中型水利(水电)工程项目;
    2.工程量较大,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、扩建、除险加固工程项目。
    第六条  申报条件
    1.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的项目,应获得过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“优秀设计”奖或设计审批单位开具的证明设计先进合理的审查意见。
    2.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的项目,必须按照水利(水电)工程质量评定和验收规程进行质量评定和竣工验收。项目竣工验收质量必须达到优良等级。
    凡是1993年以后(含1993年)开工的工程项目,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应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为基础,1993年以前开工的工程项目,要以翔实的质量检查数据评定单位工程质量。
    3.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相应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。
    4.申报水利部优质工程的项目,必须在通过竣工验收后,经过达到或接近设计标准(不低于80%)的蓄水、通水、发电等运行考验。
    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,大型和新建项目不得超过五年,其它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三年。
    5.严格按建设程序建设并在建设中未发生重大工程质量、安全事故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三章  申报办法
    第七条  水利部优质工程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申报。如果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已撤销,可由建设主管部门代为申报。
    1.部直属项目,由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直接上报;
    2.部属项目,由流域机构进行审查后上报;
    3.地方项目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水利(水电)厅(局)审查后上报。已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申报的地方项目,不得再向水利部申报。
    第八条  申报单位要填写《水利部优质工程申请表》一式二份,其中一份应附项目简介、竣工验收鉴定书、获得的水利(水电)厅(局)有关优质工程证书、优秀设计证书(或证明文件)的复印件和反映主体工程质量的录相带(不超过15分钟)或照片(10张左右)等有关资料,于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前报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办公室。
    第九条  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推荐申报国家优质工程奖的项目,申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认真填写《国家优质工程申报表》,由部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办公室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四章  组织实施
    第十条  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,设立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2人,委员若干人。
    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设司,负责受理工程项目的申报、资格初审、汇总有关材料并起草公布文件等日常工作。
    第十一条  根据申报工程情况,由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有关工程的现场进行复查,并向审定委员会写出复查报告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五章  评审纪律
    第十二条  各流域机构和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水利(水电)厅(局)对推荐的工程项目,要坚持高标准、严要求,认真审查,严格把关。推荐及复查过程中,程序要简化,尽可能不给申报单位增加更多负担。
    第十三条 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,如实填写《水利部优质工程申报表》。申报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,不得行贿送礼,不得超标准接待。对违反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、警告、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。
    第十四条 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,严守纪律,自觉抵制不正之风。对违反者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、警告或撤销其评审资格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六章  奖  励
    第十五条  获水利部优质工程的项目由水利部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授予奖牌;建设、设计、监理和主要施工单位(完成工程量不少于该项目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0%)授予奖状,并在中国水利报上公布表彰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七章  附  则
    第十六条 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。
    第十七条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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